保安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受伤! 公司不算工伤?法院“算工伤”!
来源:亚搏手机app官方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2-04-21 00:42nbsp; 点击量:
罗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警卫。2017年10月24日,罗某在房地产公司值班,附近的路上有人对行人实施盗窃,罗某听到喊声后离开警卫岗位,立即丢下抢劫者的道路,拒绝归还被盗物品,在与抢劫者战斗的过程中,从22个阶段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罗某于2018年4月12日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某县人社会局当天法院后,4月13日向罗某收到确认工作终止通知书,拒绝罗某提交义勇为的确认资料。
5月20日,罗某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资料。某县人社会局验证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确认罗某受伤被视为工伤。一家房地产公司指出,某县人社会局的确认要求适用法律错误,罗某受伤不应依法确认为工伤事故,想向法院控告,催促裁决取消某县人社会局的确认工伤事故决定书,拒绝让某县人社会局新确认。
【法院裁决】法院作出行政裁决,上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撤销某县人社会局作出的确认工作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作出裁决,裁决再次具有法律效力。
【事件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罗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结束期间,为了见义勇而受到损害,不应该主张工吗?某房地产公司诉讼的理由是,罗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结束期间,见义勇受损的是第三者的违法行为,非工作原因受损,不得确认为工伤。某县人社会局的诉讼理由是,罗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期间见义勇为,为了防止违法犯罪不道德而受到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为了确保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视为工伤。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员工在救援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视为工伤事故。这条规定只列出了急救这一外在表现形式,但使用了等字。因此,只要没有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损害,之后就可以解释没有这个规定的限制。
罗某是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当时听到有人偷窃的呼救声,积极截击强盗,其道德已经确认为见义勇为。其受到的损害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工作原因,而是因为见义勇敢,在与违法犯罪不道德斗争的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应该大力提倡和希望,与危险救济一样具有正确的能量价值,可以进入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不道德性质。
因此,见义勇为、阻止违法犯罪不道德受损的,应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即工伤。罗某坚决个人安全危险与违法犯罪不道德斗争,保护他人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法律不应该最大限度地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弘扬社会正气,如果见义勇敢受到损害,就不能使其悲伤和悲伤,与待遇有关。因此,除了在政策层面给予报酬外,在法律层面被认定为工伤,不利于确保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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